第13條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一、延期申請書。二、入出境許可。三、回程機(船)票。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