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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
三、回程機(船)票。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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