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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向下列單位申請: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
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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