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原籍國(地)交通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一、被害人配合我國司法機關偵審需要,前往我國駐外館處。二、交通費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覈實補助。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通知書及各類交通費單(領)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