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其順序如下:一、父母、配偶及子女。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