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第5條 法規: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待業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無法工作。二、每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待業金後,經三個月仍無適當工作者,得檢具求職證明文件再提出申請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