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欠缺或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所需補正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