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欠缺或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所需補正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