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金卡持有人無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或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且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得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文件及就業金卡之彩色掃描電子檔,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長有效期間,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
移民署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勞動部審查,必要時,勞動部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申請案未符前項規定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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