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就業金卡持有人在臺居留地址、護照號碼或其他資料異動,或因卡片污損、無法辨識、滅失或遺失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補發就業金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