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6條 法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實施暫時留置,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身體及名譽。被暫時留置人有身體外傷、疾病或其他不宜暫時留置情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即通知醫護人員或相關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