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10條 法規: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0條 申請人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或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者,移民署於面談時,應用通譯,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亦得許其以上開方式陳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