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5條 法規: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其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取得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辦理居留住址、服務處所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執行查察登記。移民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執行查察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