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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事項如下:一、居住情形及生活狀況。
二、家庭、身心等狀況。
三、其他足資證明婚姻或收養關係事實之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
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
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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