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事項如下:一、居住情形及生活狀況。二、家庭、身心等狀況。三、其他足資證明婚姻或收養關係事實之事項。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