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十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
依前項規定執行查察後,為許可或不予許可處分前,必要時,得派員再執行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