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2條 法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條 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十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依前項規定執行查察後,為許可或不予許可處分前,必要時,得派員再執行查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