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醫療服務交流 第42條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