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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
- 第12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現(…
- 第13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效證照文件經查驗後入境。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須接…
- 第14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 第15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計畫內容及活動,或邀請單位、旅行業及代申請人代辦業務情形,得…
- 第16條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視其情節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一、未依第三十二條…
- 第18條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依規定期限並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提出:一、延期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第19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
- 第20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同行照料之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罹患疾病、重病或…
- 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核發許可證件類別、申請延期、不得延期條件、申請同行或隨行及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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