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請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指紋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書面正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