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並透過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紋資料庫集中管理。指紋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確保指紋資料庫安全,防範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指紋檔案及資料庫,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並永久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