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3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3條 大陸地區人民辦妥結婚登記,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通知依親對象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撤銷其結婚登記。大陸地區人民辦妥戶籍登記後,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者,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