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0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0條 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說明書。前項受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者,一年內不得再受委託辦理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