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接受面(訪)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申請人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偕同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訪)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