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人於接受面談前,得以書面申請面談輔佐人一人,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後,在場協助面談進行。面談輔佐人之資格以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限。但配偶應接受訪談者,不得擔任之。面談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申請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面談時發現面談輔佐人有妨礙面談進行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陳述,並得命其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