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許可案件時,得依法定匯率折算當地幣值收費,並準用前條規定。前項折算當地幣值調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