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之案件或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