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二項及第三十八之八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指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移民署同意,不依處分內容履行義務。二、規避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三、經具保人以書面或言詞通報有失去聯繫之情事,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