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母法 第二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第13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一、申請書。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前項有戶籍國民,由移民署核發入國證明文件;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移民署通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