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二、在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三、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