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6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 第十章 面談及查察 第66條 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