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3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章 面談及查察 第63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