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適當之安置處所。三、語文及法律諮詢。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六、其他方面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