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