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1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外國人入出國 第21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依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前二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