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