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已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疑似被害人及未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