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所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辦理或受託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人員或民間團體人員。
二、參與人口販運案件之通譯人員。
三、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疑似被害人鑑別階段之協助鑑別人員(以下簡稱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機關認定協助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