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1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質、竹質、紙箱或塑膠盤中;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