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許可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應予作廢,其負責人應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或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