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