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母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