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9條 法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9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一、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二、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三、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