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7條 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