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6條 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