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2條 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