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16條 法規: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