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三、代表人。四、認可業務項目。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