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專業機構應建置相關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保存至少五年;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保存至少十五年。專業機構應辦理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按月製作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