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2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辦理檢驗時,應附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或定期檢驗合格標示。前項合格標示有滅失或遭移置者,應向原合格標示核發機構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