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第10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複合容器應每五年辦理定期檢驗。其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次日起算,但不得超過容器使用年限。前項複合容器瓶齡屆滿二十年或無法確認瓶齡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