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負責人或施放人員終止施放行為:一、有發生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且情節重大,未暫時停止施放。二、未依許可之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或來源進行施放。三、施放現場進行火藥填充作業。四、施放之專業爆竹煙火為非法爆竹煙火工廠製造。五、施放造成人員傷亡。六、發生不正常施放情形。